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市民如需立遗嘱 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真实性存疑。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。见证人栏有张某 、虽有指印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情况不详。月 、周某签名及手印 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也未出庭作证 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如有变更或撤销,也未出庭作证,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原告唐某继父。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
综合上述情况,
法官表示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也让有关继承人陷入纷争 。法院认为,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:1、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李某、李某、该份遗嘱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。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可见,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。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。该遗嘱无效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 ,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,
具体到本案中 ,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;见证人张某 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 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